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員工是否可以提出離職?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雙方是否可以就勞動合同內容作出變更?答案是肯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死合同”。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呢?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如何維權?
(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仲裁時,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
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比較複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裁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意味着員工高枕無憂,仍舊可以解除、變更,而用人單位在發生經濟裁員時,則需要優先保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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