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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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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員工提出解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的,有經濟補償金;按第37條規定解除的沒有經濟補金;但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至解除的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用人單位考慮到職工對企業的貢或職工確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難時,人性化處理問題,都採用第36條規定與職工協商一至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4種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0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式第(六)項)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一種情形)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第二種情形)


    11、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1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1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1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1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一)項)


    1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二)項)


    18、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三)項)


    1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式第(四)項)


    (三)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8情形:


    20、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2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2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綜上所述,如果説作為老資歷員工的勞動者儘管有無期限的合同也想要離職就應該及時和單位提出請求,然後才能夠在單位的認同之下得到相應的補償金。如若勞動者在此時遭受單位的侵害應該及時請律師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