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無固定期限簽了勞動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一、如果簽了勞動合同辭職有什麼補償?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勞動者自行辭職,屬於自己的原因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叁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叁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動辭職,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是對於當事人雙方基本權益的保障,同事也是約束兩個人的條約。無論在哪裏上班,我們都有必要簽訂一份合法的勞動合同,對自己自身利益起到保障作用。當然瞭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籤合同為理由,拖欠公司,我們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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