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2.1W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指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勞動過程、實施勞動管理的過程、員工行為進行規範約束的規定。涉及到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
一般而言,規章制度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行政在勞動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職責,勞動者行為規範及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有關政策的規定、職工行為規範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三大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一般而言,規章制度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行政在勞動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職責,勞動者行為規範及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有關政策的規定、職工行為規範的規定、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三大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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