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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補償嗎?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職員在與用人單位簽署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可以提出希望簽署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補償嗎?我們知道,並非所有的職員離職的情形,都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的,那麼,可以得到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補償嗎?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補償嗎?

沒有賠償; 只要是員工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單位沒有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勞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勞動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因此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或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14)用人單位宣告破產致使合同終止的;

(1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合同終止的;

(16)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職員自己離職的情形,是不能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金的,有時還需要支付給單位賠償金,這也就回答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己離職有補償嗎這個問題。具體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根據當時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