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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現在我們國家對於勞動這個方面有着明確而且又非常嚴格的規定,因為我們大家每一個人都是會需要工作來賺錢養家。工作是人民生活的一個前提標準,所以説國家對於此事是非常的上心。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償金國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自行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勞動者自行辭職,屬於自己的原因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辭職: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辭職,用人單位無過錯,沒有補償金;

2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4、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個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5、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個人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6、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個人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個人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個人承擔。

我們國家對於公民的勞動合同有着明確的規定,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償金的相關規定是不一定要賠償,原因就是因為有主動辭職還有被動辭職。如果我們是主動辭職的話我們就沒有賠償金,如果是被動辭職那麼賠償金肯定就是會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