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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滿的員工再次入職如何確認試用期

試用期未滿的員工再次入職如何確認試用期
律師解析:試用期未滿的員工再次入職,用人單位一般不可與勞動者進行二次試用。根據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若勞動者離職後的工作技術和能力,因身體條件、主觀意願等發生變化的,可以酌情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