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後再入職是否還有試用期
員工辭職後再入職是否還有試用期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的,如果過去約定過試用期,那麼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在過去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那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有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有沒有試用期具體要看在之前的入職情況,如果之前有約定過試用期,那麼此時入職是不能再約定試用期的,據我國相關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滿一年的,他的試用期不可以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應該認真負責工作,確保可以被公司正式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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