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是否能夠再次約定試用期?
企業的人員流動並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情,而且在企業的人員流動中還可能出現員工在離職後又再次入職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的員工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就可能會比較的麻煩,比如説在試用期的約定的問題上,那麼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是否能夠再次約定試用期?
員工離職後再次入職是否能夠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離職一段時間後重新回原單位工作,同一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通過約定一定時間來檢驗勞動者是否符合本單位相關崗位的要求,也是雙方相互瞭解的考察期。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實踐中對此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種觀點認為,員工離開一段時間後再次回來,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理由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的主體身份均未發生變更,之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對勞動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的,不會再次錄用。所以,無需再次對其試用,否則就侵害了勞動者利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理由是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中的“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雙方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離職期間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勞動技能、人品等是否改變,是否能勝任再次入職的崗位或工種,是否適應熟悉的工作環境陌生的同事等,這都需要重新考察。
綜上兩種觀點,本律師同意觀點一。《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除非用人單位這座山已經被愚公移走,否則,在目前尚未有相關司法解釋對其作出明確釋義的情況下,就有違法律的規定。建議HR朋友在操作時予以注意,避免因裁判者的理解不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當然,若《勞動合同法》在修改時,倘若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之前,加上定語“在同一勞動關係中”,結果就不一樣了。
但是如果員工離職後再入職的試用期的問題,其實在處理的時候是存在不同的看法的。有一部分的人認為法律有規定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還有些人則覺得,法律規定的時間範圍是勞動者到離職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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