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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定義打架和故意傷害?

一、怎麼定義打架和故意傷害?

怎麼定義打架和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二、打架致人輕傷怎麼辦

打架致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在打架過程中實施一般毆打行為,致他人受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毆打行為、或者是雙方行為人打架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都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公安機關職能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給與行政處罰。只有達到輕傷以上的危害後果,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參與了毆打行為,卻被羈押,或者已經進入到了審判階段,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如何處理,才能維護您的權益。律師會根據您的案件材料,幫您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為您制定辯護方案。

如果公民出現了非故意傷害的行為後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賠償,如果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則不需要進行賠償,如果是已經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出現損害後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那麼侵權方就需要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其他補助費用。

標籤:打架 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