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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的約定如何定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雙方勞動關係的建立是以實際用工為準。用人單位只能就試用期考核的標準進行規定並告知勞動者,當勞動者無法滿足試用期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建立不能通過合同約定,因此,對於試用期合格後勞動關係方可確立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的約定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