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辦?
一、單位不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辦?
單位有義務出具離職證明,反之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很重要,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與單位明確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員工離職後,單位有義務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果單位拒絕提供,可以去勞動監督部門申訴,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上限是實際工資的三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從勞動關係建立之日開始,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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