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用人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該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該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離職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着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的人來了之後,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後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説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檔案轉出。另外還有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假如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係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諮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需要用到這些關係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五步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離職證明的。

其實法律中並沒有作出規定。而一般離職手續辦理流程,其實都是根據各個單位內部的規定來辦理的,而不同用人單位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太一樣,因此就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大概的步驟其實與上文介紹的內容也是很吻合的。

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會影響勞動者入職新的工作單位,並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關係的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理由扣押勞動者的有關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