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書怎麼辦?
一、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書怎麼辦?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單位出具幾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至少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者檔案。應該公司和勞動者簽字蓋。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作用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法律上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員工在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之後,用人單位需要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這樣的證明書最少要有三份,用人單位自己要保留一份,勞動者手中要保留一份,最後一份需要放在勞動者的檔案中。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員工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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