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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應怎麼辦?

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應怎麼辦?

當今社會,在同一單位工作到退休,已經不能滿足勞動者在職業規劃中的發展追求。離職後在進入一家新企業之前,我們需要向舊企業索要離職證明書,以證明我們已經與舊企業解除了勞動關係。下面小編為您解答,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者應該怎樣辦。

一、公司有出具解除合同證明的義務

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法律制度,勞動合同的訂立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完整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不僅僅存在於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還包括先勞動合同義務和後勞動合同義務。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是《民法典》上的一個概念,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各種説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善後事務,學理上稱為後合同義務。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這一規定明確確定了合同的後合同義務。雖然勞動合同在性質上與《民法典》意義上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着顯著的區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一種協議,但基於公平的原則同樣也存在着後合同義務。後勞動合同義務是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椐法律規定或者原勞動合同的約定負有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三十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這一規定明確了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的後勞動合同義務。

二、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作為合法合格的企業,在員工申請離職辦理離職手續時,應該主動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如果在員工要求後,仍拒不出具此證明的,應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離職後公司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職工可以申請仲裁,以證明自己確實不在原單位工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