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給合同解除的協議書怎麼辦
單位不給勞動者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話,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出具。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一式幾份
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並不代表勞動者不能離開用人單位,當遇到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發生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建議準備三份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保存,一份交勞動者保存,一份放勞動局檔案。公司和勞動者應該簽字蓋章!如果原件不夠,可以請收取原件的單位在複印件上加蓋印章,並註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存何處的字樣。
同時應當注意,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支付標準為:由用人單位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首先雙方需要提前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以後,勞動者需要和用人單位辦理好交接的過程,然後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結清薪資,最後還需要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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