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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書怎麼寫?

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書怎麼寫?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終結,當我們尋求下一份工作時新單位往往要求我們出示原單位開具的勞動合同解除、明書,那麼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書怎麼寫呢?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書一般寫明姓名、身份證號、原職務、簽訂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解除原因等。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着,醫療期屆滿後,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這道程序。

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有時對於我們挺重要,一些單位很多時候會要求我們出具,以證明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勞動者需要證明的,原用人單位應無條件開具,對於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