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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何書寫?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何書寫?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如何書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_________條,第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怎麼辦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其實不管是用人單位也好,勞動者也好在解除勞動之後,如果需要的話,都需要為對方提供證明材料在對方需要的時候,這樣才是正確的處事方式,此時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勞動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