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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處理?

一、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處理?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要蓋什麼章嗎?

如果當初簽訂合同是用公司的公章,那麼解除合同當然還是得用公司公章。如果當初簽訂合同是勞動人事部門的章,那麼解除當然用勞動人事部門的章也是有效的。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蓋人事專用章是有法律效應的,不一定非要蓋公司公章和勞動局公章。一般都是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蓋章的,並具有法律效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要入離職員工檔案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員工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員工和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時,蓋的是公司的公章,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也要蓋公司的公章。如果當時簽訂勞動合同蓋的是人事部門的內部章,那麼,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蓋公司的公章或者人事部門的內部章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