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解除證明怎麼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解除證明怎麼辦

當重新選擇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就非常重要。但是,當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經常會遇到公司的刁難。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解除證明怎麼辦?小編下面將給您支支招。

一、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解除證明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解除合同不給解除證明違反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法定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在遇到解除勞動合同不給解除證明的情況,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尋求勞動法專家的幫助。如果您在這方面遇到了難題,請聯繫本站的律師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