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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又續簽怎麼辦理?

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又續簽怎麼辦理?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簽署的一項對雙方均有利的合同。勞動合同關乎勞動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勞動者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勞動合同便是維權的有利武器。那麼本文就針對勞動合同涉及的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又續簽問題進行簡單介紹。包括勞動合同未到期如何辭職?勞動合同期內怎麼辭職?勞動合同續簽的時間規定與條件如何?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如何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下面兩種情況在勞動合同期間辭職勞動者需承擔違約金:

勞動法中,什麼情況下需要勞動承擔違約金是規定的很明確的,即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承擔違約金:

1、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單位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並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

如何理解“專項培訓費用”,難道是單位説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就有專項培訓這回事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所以説,單位如果對勞動者聲稱進行了專項培訓,是一定要求單位舉證這些培訓費用的。

2、即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前提是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條款,而且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僅僅是普通勞動者,即使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也是無效的。

如果只是普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是無需支付違約金的,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書面辭職即可,正式工作期間提前三十天書面辭職即可。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如何續簽?

(一)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對方的要求。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合同鑑證機構進行簽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二)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

1、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用人單位應書面瞭解勞動者的意向。

2、對有續訂合同意向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確定是否與其續訂的意向。

3、雙方當事人協商要約和承諾,實際是對原合同條款審核後確定繼續實施還是變更部分內容。

4、協商一致後,雙方簽字或蓋章。實際操作中可以重新籤一份,也可以填寫續簽合同單(該續簽單一般附在勞動合同後面)。

希望從上文中您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答案,如果想在合同期內辭職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與僱傭者做好溝通,力求做到不損害雙方利益。如果您有任何勞動合同期內辭職又續簽的問題應當及時諮詢律師,相信律師會給您最正確的引導,幫助您在法律的範圍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爭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