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到期辭職怎麼辦理?
很多單位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會規定一個三年左右的合同期限,這樣做也是為了穩定職工隊伍,減少人員的流動。當然,職工有時候會有更好的崗位和機會。這個時候,職工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辭職也很正常。那麼,勞動合同不到期辭職怎麼辦理?下面小編就給廣大勞動者普及下有關知識。
一、勞動合同不到期辭職怎麼辦理?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其未向用人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而隨意離開所在單位及其所擔任的工作職務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守約的同時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和第39條第2項的規定製定好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作出限制性和處罰性的規定。
這種違法的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2款和第90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針對擅自離職行為的損失賠償條款,能計算出損失額的,可要求其按實際損失額賠償,無法計算損失額的,可約定一個具體的索賠數額。還可依據該法第91條的規定,要求招用該擅自離職、尚未與本單位結束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單位和職工都有權解除合同。對於職工而言,勞動合同不到期辭職,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人事部門。如果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職工賠償。當然,在單位存在不合法經營情況下,如不支付工資,不繳納社保,職工可以隨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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