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療期內續簽勞動合同嗎?
一、職工醫療期內續簽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內應續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當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非因工緻殘或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徹底終結治療,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延續至醫療期滿。 當醫療期滿時,員工治療仍未結束,續簽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員工可以履行新的勞動合同,但員工還在治療當中,不可能履行新一期的勞動合同,所以這時公司可以選擇不續簽。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工傷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並沒有明確應否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
如果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綜上所述,勞動者患病,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應該順延到醫療期結束,醫療期結束後,勞動者仍然需要治療請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醫療補助金為6到12個月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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