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後,不僅可能會出現終止的情況,還有可能被要求解除。但無論是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要求的,此時當事人都要知道應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應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所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主體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的義務作出的約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和法律對勞動合同的保護。同樣,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也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解除即具有約束力。
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尚未履行的內容發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保護的約束力。而對於勞動合同中已經履行的內容,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當事人雙方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類似的情況,您要積極向單位主張權益,要求經濟賠償。如果單位拒絕了您的請求,那麼您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來依法維權,或向有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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