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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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