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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無固期限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補償?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關係建立一個月內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如果一年內都沒有簽署,視為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實行同工同酬,按時支付工資。而有些單位為了甩掉包袱,不簽署合同。那麼不籤無固期限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補償?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説法。

不籤無固期限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補償?

一、不籤無固期限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綜上所述,當員工入職一年後,仍然沒有簽署合同的而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可以就不籤無固期限合同並解除勞動關係提出賠償請求。像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單位違規行為,單位要向員工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對於拒絕賠償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