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怎樣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看,其實無論是作為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此時需要在規定情形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那作為單位怎樣解除勞動合同比較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一)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單位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辭退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非過錯性辭退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同,畢竟在勞動關係裏面勞動者是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因而法律中也更多的對勞動者的利益提供了保護,此時單位若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限制比較多,而一旦出現違法解除的情況,自然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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