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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辭職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嗎?

一、單方面辭職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嗎?

單方面辭職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嗎?

違反。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民事責任

(1)違約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有且僅有兩類:

第一類: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勞動者的服務期和違反服務器約定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那麼,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有嚴格限制,即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類: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需要的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普通員工有可能不具備競業限制的資格。

(2)損害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第八十六條規定,若因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勞動者對此存在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除了違約金之外,勞動者還應承擔該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之和應與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相當。

2、行政責任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設定相關行政責任來約束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的行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於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所以,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用人單位正常作業所應遵守的規章制度時,若勞動者故意不遵守,造成用人單位作業不能正常進行,且又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勞動者很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3、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同理,勞動者違法勞動合同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是規定在刑法典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勞動者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所以,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而是單方面辭職走人,這種情況是屬於違法的,那麼勞動者就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如果是用人單位單獨開除,勞動者同樣也是違法的,也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