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辭職違約金是合法的嗎?
一、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辭職違約金是合法的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辭職後,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該約定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的內容來確定,單位有和勞動者違約服務期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未約定服務期的,不能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勞動者辭職了,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其中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未約定服務期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辭職後,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該約定不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辭職違約金,該約定是否是合法的,應當根據其內容來確定。用人單位有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辭職了,可以約定違約金,為約定服務期的,勞動者辭職了,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該約定也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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