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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籤?

應該從入職後第一個月就開始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員工入職,並且滿一個月,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可能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大學畢業生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籤?

應屆畢業生籤勞動合同一般是要畢業了,並且年齡年滿16週歲,並且在用人單位工作、上班;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時候,應該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沒畢業學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未畢業大學生法律上不能認定為勞動者因此 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未畢業大學生即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該勞動合同生效之日必須是雙方確定勞動關係之日,也就是拿到畢業證正式上班之日。目前,學生仍然不是勞動法調整對象,也沒有相關法律説明,所以在未畢業前,他(她)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形成勞動關係。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現在很多大學生,在就讀大四的時候,就開始擔心自己的工作問題,往往會去考察情況,為自己畢業做打算,關於大學生,畢業了之後,一般到公司應聘,一個月之後,公司就可以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完之後,就正式成為了公司員工,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