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着密切的聯繫,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着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僱主等。這就是説,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內容全面、複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係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於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於改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羣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於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説,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合同的簽訂會有不小的區別,但是最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會失去一定的積極意義,因此自己需要在有關法律的處理上的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的處理,進而直接解決其中的差異,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的合同的簽訂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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