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
一、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的團體組織——企事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係中全體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協調用人單位內部勞動關係,確定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3、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國規定集體合同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4、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於企事業單位及其工會和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
二、集體勞動合同的協商具體是怎麼樣的
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進行商談,並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澈行為。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
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擔任。工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的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集體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整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的。如果有糾紛的情況下,也是先進行協商的,只有在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再到有管轄權限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再或者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
勞動合同第一次籤多少年?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第一次籤幾年,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法律對此並無強制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
-
突然被辭退,要得到怎樣的補償
律師解析:具體看用人單位解除的方式和理由,不一定會有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用人單...
-
單位沒和我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律師解答:可以申請仲裁。律師解析:沒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於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應當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可以通過收集下列證據證明:1.蒐集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職工花名冊。2.如用人單位有為...
-
老闆拖欠工資怎樣沒簽合同的
律師解析:老闆拖欠工資沒簽合同解決方法如下:1、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2、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3、勞動者可以與老闆進行協商;4、勞動者可以用其它方式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從而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