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

一、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

集體勞動合同規定具體是怎麼樣的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的團體組織——企事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企業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合同以集體勞動關係中全體勞動者的最低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目的是協調用人單位內部勞動關係,確定勞動者的共同利益。

3、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我國規定集體合同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4、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其效力及於企事業單位及其工會和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

二、集體勞動合同的協商具體是怎麼樣的

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進行商談,並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3、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5、不得采取過澈行為。

集體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

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擔任。工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的表中民主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集體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整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的。如果有糾紛的情況下,也是先進行協商的,只有在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再到有管轄權限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再或者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標籤:勞動合同 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