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職工進入公司或單位工作之前,一般都會簽訂工作合同。而簽訂的合同也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集體合同,另一種是勞動合同,這兩種合同的方式和內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文制定的,而且兩者存在的關係也是十分緊密。從時間的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是在集體合同之前產生的,也就是説集體合同的前身基礎是勞動合同,在沒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僱主和被僱傭者並沒有確立正規有效的勞動關係,因此就算有了集體合同也是沒有效用的。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雖然都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但是卻不是完全相同的。兩者的主要關係就在於以下四點:
一、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制定的目標是不一樣的。勞動合同的主要作用是為了讓僱傭單位和個體勞動者清晰雙方的職責,也就是説,這是為了讓簽訂合同的兩者都明白擁有的權力和履行的義務,規定了雙方是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相當於是一種保障制度的合同類型;而集體合同總體來説還是為了讓勞動者的擁有的權利不受到侵犯,簽訂這樣的合同主要是為了維持企業方和個體勞動者的關係,起到讓勞動工作更加和諧進行的作用,同時也能謀求雙方的共同進步;
二、兩者裏面所規定的內容也是有一定關係。勞動合同要更加具有針對性一些,它主要還是規定僱傭單位和個體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力,包括雙方必須去履行的義務是哪些,總體來説還是傾向於勞動所具備的條件的相關規定;而集體合同相比起勞動合同的內容,要顯得更加全面和詳細一些,它不單單是規定了企業應該提供怎樣的勞動條件,甚至是在勞動過程中會涉及的各類關係,也會有所規定和提及,而且規定的內容也會有廣泛的特點;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在法律上的效用是不相同的。一般來説,勞動關係中企業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勞動標準是以集體合同的內容為準的,換個角度來説,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必須是比集體合同要低,不然的話就是沒有效力作用的。所以從這個方面來看,集體合同在法律上的效用還是比勞動合同要高一些;假如出現無效的情況,那勞動合同的內容就作廢,沒有效用的那一部分就只能依照集體合同來執行;
四、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後違約所在承擔的後果和代價是有差別的。如果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那無論是哪一方違背了合同裏的規定,都要對造成損失和傷害的一方進行賠償,而且另一方也可以因為對方違約而把勞動合同提前給終結掉,不再繼續合作;但是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假如是企業違背了合同的相關內容,那就必須進行賠付承擔後果,不管是物質上還是道義上都應該賠償;假如是工會的行為造成了了合同的違約,那隻用接受上一層工會的批評指正,及時作出調整的方案來進行彌補,一般來説是不用賠付物質方面的損失。
不管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集體合同,雙方都應該仔細瞭解規定及合同裏的相關內容,避免因為疏忽而造成了雙方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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