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與勞動合同有怎樣的關係?
當勞動者正式成為單位員工之一的時候,單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很多勞動者都沒有注意到勞動合同中的訂立保密和競業限制條款,那麼競業限制協議與勞動合同有怎樣的關係呢?在競業協議條款中有哪些常見的情況。下面本站小編帶來相關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您。
一、競業限制協議與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法對此有專門規定,競業禁止協議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法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條款常見的情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保密協議”,而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以“保密協議”替代“競業限制條款”。
“保密協議”有效,但是不發生競業限制的法律效力,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其中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該項約定無效,勞動者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工資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
該項約定由於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應在勞動關係終止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有企業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的約定。但是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履行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
律師認為,不能單純的認為經濟補償過低或者違約金過高就會直接導致約定無效。原則上該約定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對此有異議,應當協議或者訴訟變更約定,而不是不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6、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競業限制條款的生效是以勞動關係終止為前提條件的,以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當然不生效。
以上就是競業限制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知道競業限制協議是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對於沒有約定競業條款的,在勞動合同中以保密協議替代,如果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競業協議條款是不生效的。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我們專業的律師會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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