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與寄賣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行紀合同與寄賣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行紀行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收取報酬的行為,而寄售是指將商品寄存在他人處代為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報酬的行為,所以寄售是屬於行紀行為。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為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委託人在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支付行紀人勞務報酬的情況下,行紀人有權進行置留委託物。行紀合同的生效時間是雙方簽字完成時,並且雙方在協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隨時進行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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