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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集體合同又可以叫做團體協議或者集體協議;具體來説它是企業、工作單位與工會雙方為保證完成工作上的任務以及勞動者的合理權益而簽訂的書面協議。社會現價段的集體合同一般為企業勞動者一方和工作單位簽署的合同,在工資薪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衞生安全保障、保險等關於自己工作上的合理權益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在雙方的訂立目標和內容上是具有一致性的,但是勞動合同是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只有當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能簽訂集體合同。

二者又有着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點,雙方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是工作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自願結合而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而勞動合同的一方是工作單位行政方面,而另一方主體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第二點,二者內容不一樣。集體合同規定的是集體的勞動所需要的條件,時間,報酬,福利待遇等,進一步明確集體的整體性;而勞動合同則僅限於勞動者本人於工作單位簽署的合同上規定要進行的義務和權利。

第三點,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的是整個工作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即工作單位的每一個員工都同時適用同一份集體合同,享受的是一樣的權益,而一份勞動合同只適用於一個勞動者,每個人的權益都是不一樣的。對工作單位的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即對你的同事是沒有效益。

法律的作用力不一樣,集體合同的作用遠大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勞動合同簽訂的重要前提,當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時,一般以集體合同的簽署位基準,並且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標準都不得在集體合同的標準以下。

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規定了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的一項具有法律效應的協議書。《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有着合法勞動關係的證明,雙方根據自己的勞動範圍及要求,完成自己在崗位的工作,並且依法可享有工作單位給予自己的勞動薪酬,時間休息,保險保障的事宜。在簽訂相關的合同時,雙方必須在自願的情況下,保證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籤訂細節合同。不能違反法律和相應的法律法規。勞動合同一旦簽訂立即具有法律效應。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