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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的關係是怎樣的?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的關係是怎樣的

服務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之一,在勞動合同中服務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和適用,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合同期與服務期性質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而服務期是當事人以勞動合同或者專門協議的形式特別約定的,帶有任意性的特徵。勞動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歸屬於勞動者,用人單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服務期的利益則完全歸屬於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服務期內不能隨意解約。並不是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該怎麼辦?

按照服務期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服務期限主要是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其重點是保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服務需達到約定年限,保證用人單位能收回其對勞動者的投資,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的。且服務期的期限利益是屬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不能任意解除、終止服務期的。

當服務期短於或等於勞動合同期限時,服務期被勞動合同期限所吸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勞動合同和服務期的雙方權利義務同時歸於消滅。但當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時,勞動合同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提前終止,這種情況就涉及到服務期限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服務期滿。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在招聘新的員工入職時,經過考核新員工符合錄用的條件,並能勝任安排的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就需要跟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就要約定勞動者為單位服務的期限,勞動者就要按照約定的服務期限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