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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使得我國市場經濟競爭極其激烈,因此任何企業需要通過改制來讓自己企業的實力變得更為強大,能在激烈的鬥爭中生存下來。而國有企業改制將會給職工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國家規定要對職工進行一定的補償,那山西省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山西省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的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為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認真做好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業改制要緊緊圍繞省屬國有企業戰略性調整目標,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既要有利於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優化,又要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要區別情況,積極穩妥地處理各類勞動關係;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要做好各項社會保險接續等工作,免除職工的後顧之憂。

(一)企業改制要充分運用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職工,減少失業人員;最大限度地給予優惠,切實落實好職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資金。

(二)企業改制應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並及時向廣大職工羣眾公佈。安置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拖欠職工工資和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處理辦法;有關費用提留和資金來源等。

(三)企業改制時,對經確認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原則上要一次付清。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並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對拖欠工資難以確認標準的,按當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核定。

二、職工勞動關係處理

企業改制應遵循依法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終止、解除、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調整職工的勞動關係。

(一)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後企業(以下簡稱改制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為在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再向留用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改製為非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的,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改制企業要與繼續留用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後與留用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其在原國有企業和改制企業的實際工作年限合併計發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其中由原國有企業承擔的經濟責任部分要在國有資產中預留。

(三)改製為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完全退出)的,要按政策規定一次性支付職工的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

(四)預留或一次性支付原國有企業職工生活補助費或經濟補償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對勞動合同期滿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要支付生活補助費,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生活補助費支付標準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對勞動合同期限未滿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要給予經濟補償。

以1986年10月1日實行勞動合同製為界限,在此之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可從以下兩種安置辦法中任選一種:

(1)一次性發給相當於企業所在地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上述所指工資,是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發。

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調入本企業的職工,原單位沒有給予經濟補償的,其在原國有單位的工作時間可計入本企業工作年限。對與原企業簽訂停薪留職、放長假、內退等協議職工涉及到的相關問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屬於城市居民的混崗集體工、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關係處理,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三、分類安置職工

國有企業改制要區別情況、分類安置職工。

(一)鼓勵改制企業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業職工。其中,改製為非國有企業,留用原國有企業職工佔到企業職工總數60%以上,並依法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享受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失業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含5年)的職工,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可實行內部退養(以下簡稱內退人員),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規定給內退人員發放生活費並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

(三)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憑有效證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間的失業保險金。

(四)對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改制企業應與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本人自願終止勞動合同的,可終止勞動合同,並對其剩餘的產假工資、哺乳期待遇一次性發放。

(五)對傷病殘職工,應根據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的傷殘級別,按規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企業管理的,由原企業按規定提留有關費用後,移交改制企業負責管理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社會保險關係接續

(一)改制企業應在工商註冊登記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併為重新聘用的職工、內退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變更、接續等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本人可直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也可委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續保手續。凡按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其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五、經費提留

(一)內退人員預留費用包括生活費、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生活費預留標準不低於原企業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社會保險費預留標準根據內退人員內退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乘以規定的繳費比例核定,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項保險;住房公積金預留標準按照內退人員內退前企業實際月繳額確定。同時考慮到各種費用的增長因素,企業可按內退人員人均5年的標準預留相關費用。

(二)撫卹金和救濟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留支付。

(三)經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1-6級工傷職工,按人均不低於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提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預留費用,首先從改制企業國有淨資產變現收入中解決。淨資產變現不足部分,由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的主導,國企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要謹慎處理任何一件事情,對職工的安置問題要妥善處理,從而來保障國有企業改制能夠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