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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相同點有什麼?

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相同點有什麼?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相同點有什麼?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同點:

1、合同所調整的內容都是有關勞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2、合同的一方是職工,而另一方是與職工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

3、合同一經生效,對於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的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否則就無效;

4、違反合同約定,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於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託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採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採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簽訂合同和勞動合同都具有平等的簽訂主體,簽訂過程中都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違約之後,可以採用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違約金的方式承擔責任。在勞動合同中,只有約定服務期和約定竟業限制條款這兩個情況,勞動雙方可以約定違約金,除這兩種情形外,其他約定違約金的情況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