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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首先,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簽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工會組織和企業,而勞動合同當事人當事人是勞動者個人企業。其次,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合同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帶有整體性,勞動合同僅調整個體勞動關係。再次,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運行過程中,不已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於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作用於改善羣體勞動關係,維護羣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僅維護單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最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集體合同對一個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某個特定勞動者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