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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嗎?

一、工作三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嗎?

工作三年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嗎?

可以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工資是對於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作出的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

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性質應分為兩部分來看待。其中一倍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民勞動報酬,其仲裁時效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而二倍工資差額(即二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不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金錢,而是法律規定針對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違法行為的一種懲罰措施,不屬於勞動報酬,不能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二、關於雙倍工資的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上述規定中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性質究竟是工資,還是懲罰性賠償金呢?正常情況下,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等價交換物。顯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不以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多少為前提的,而是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為前提的。可見,雖然上述規定中使用了“工資”一詞,但其實質上規定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懲罰性賠償金,屬於法律規定中就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對用人單位施行的懲罰性措施,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的簽訂一般就要在工作一個月之後就應該要實施,對於三年沒有簽訂的,勞動者完全是有理由向用人單位申請相應的經濟補償,一般工作的越久所要給出來的費用就會越多,所以,不同的情況就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