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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下,需要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或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如有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二、用人單位以什麼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並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裏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第37條的主要內容。在沒有提前通知單位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是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的。若是單位提出解除合同,那麼單位也是需要提前通知到勞動者,沒有通知的,勞動者除了可以得到經濟補償之外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