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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是什麼?

每年的六月和七月是大量應屆生的畢業期,會有大量的人才湧入人才市場找工作,增加自己的社會工作經驗,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在應屆畢業生參加工作的時候,和受聘單位所簽署的勞動合同並不是特別清楚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要求。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講的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廣大網友們有很大的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解釋】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的事項。

由於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於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具有哪些內容缺少必要的知識和經驗,隨意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合同的內容不規範、不完善,從而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影響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因此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使勞動合同能夠明確、全面、具體,更好的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期限不同於服務期。一是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服務期則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二是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無需用人單位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即可約定,而約定服務期,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三是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服務期可能短於勞動合同期限,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限。四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依照服務期條款約定關於服務期的違約金。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中是非常值得重視的。廣大網友們應該需要知道自己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其中應包含幾項內容,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發現問題的時候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