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85條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85條釋義主要針對於勞動糾紛,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一規定的出台,將大大加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成本。因為,原勞動部《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該制度明確規定和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勞動者應付工資,不可以無故剋扣和拖欠,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發放需要與勞動者協商達成諒解,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甚至是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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