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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

在我國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

進一步的推進事業單位的人事編制改革還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我國的事業單位還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人浮於事的問題,久而久之會和事業單位所謂的公益目標形成一定的衝突,可也因為事業單位的部分資產基本上都屬於帶有國家性質的,很多人才好奇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其實,事業單位也是要寫合同的,但是寫的是聘用合同。

一、在我國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

1、事業單位籤的是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3、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4、《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範圍。

在我國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 第2張

二、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徵,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於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於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範圍不同。

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 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 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

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 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 編制管理;

(2)經費管理。建國後,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後,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後, 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後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 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儘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 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

在我國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 第3張

(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 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 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 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於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 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於分 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於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 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

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 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於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佈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於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 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誌着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 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後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 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範和完善。

事業正規在編人員籤的聘用合同和我們跟民營企業之間籤的勞動合同是完全不一樣的,政府幹預的程度和管理監督的部門等都存在着各種差別。但同時,事業單位的部分在編人員也適用於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來解決聘用合同當中產生的爭議。這就是事業編制寫勞動合同嗎的詳細內容了。

標籤:我國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