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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制的區別有哪些?

一、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制的區別有哪些?

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制的區別有哪些?

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準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

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裏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是否約定試用期也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法律對此並無強行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機關事業單位也是有合同制工人與編制的員工,對於不同情形所存在的工資和福利的待遇上就會有所差別,而且合同制的員工雙方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的話,那麼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