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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外有什麼區別?

一、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外有什麼區別?

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外有什麼區別?

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與編外的區別是:

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編外勞動合同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編外勞動合同工由單位內部制定,可以參照正式編人員標準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編外勞動合同工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及以上職務,編外勞動合同工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相關內容拓展

事業單位編內和編外的解決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制度。這是一個制度性的改革方案。這需要解放思想,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對事業單位的財政供養體制從以“養人為主”逐步變為以“養事為主”,人員規模不與“編制”掛鈎,而與“事業”掛鈎。當然,這一方案改變巨大,需要從全局進行統籌考慮。

二是改變傳統編制管理方式,建立動態化的人員編制管理機制。這是一個在現有管理體制下的調整改革方案。這一方案要求編制主管部門拋棄原有僵化簡單的編制管理手段,充分考慮不同行業特點,不同地區面積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層級服務人口等多種因素,將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並引進當代先進的數量統計模型和技術,綜合科學地確定人員編制需求總量,並建立常態化的動態調節機制,適時調整和優化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分佈,使人員編制管理有利於而不是阻礙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

編制內與編制外的勞動合同之間有着比較大的區別,通常來説編制內的員工享受到待遇以及升值的空間都是遠遠高於編制外的員工的,這也是為什麼為了編制內的名額競爭異常激烈的原因。這種制度的帶來的負面影響比較多,還需要在實踐中慢慢去磨合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