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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和在編的區別

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和在編的區別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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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內部勞動合同制和編制,有以下主要區別

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準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

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裏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