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全日制員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
我國的勞動者在進行工作時,對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需要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才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全日制的勞動者不可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如簽署後其中的一方可以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解除這類勞動合同。
一個人是不能簽訂兩份勞合同的,更不能交納兩份社會保險。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籤合同的,那麼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麼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後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相關法律文書,相關的勞動者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但如果是勞動者進行兼職的,需要根據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如用人單位不允許勞動進行兼職,則不可以從事相關的兼職工作。另勞動者在兼職期間影響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這類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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