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終止條件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約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據約定來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取消了約定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有法定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做這樣的調整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終止的約定條款,隨意的終止勞動合同。
二、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嗎
由於《勞動合同法》是新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新法與舊法有衝突的,優先適用新法。因此在該問題上兩法有衝突則應當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在新法實施以後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不可以再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是不允許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因此如果有約定則屬於違反法律的約定,那麼違反法律約定的條款,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現行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終止條件,則該終止條件2008年1月1日後將無效,即不能再以約定來終止勞動合同。
在閲讀了上文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了吧。由於法律不允許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只有在出現了法定的情形之後,才能夠終止勞動合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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